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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1 11:01:48 | 浏览次数:

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11.12施行,有效期5年)

1.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修订了《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形成《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2日施行,在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使用方向、审批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创新。

2.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分为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

3.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国际注册商标权、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以及缴交发明专利年费的单位和个人。

4.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项目,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

5. 各区的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资助资金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发展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发展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6.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2021年申报指南拟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

(三)PCT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10000元。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不予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包括: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中国商标奖、驰名商标等)每项不超过10-1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的示范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包括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服务品牌机构、荣誉称号等)每项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知识产权保险项目)质押获得贷款额不超过2%的标准,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80万元;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初次认证补助2万元+再认证增加补助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为前补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为前补助项目。(包括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专利导航项目)。每项不超过20-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施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和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支持企业和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建设,支持试点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为前补助项目。(包括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20-25万元。

第二十九条  推进全市性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为前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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